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确需设置的临时性设施,须经市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设施因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时,建设或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已有的建筑物,凡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须按有关规定拆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