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保护、修缮。文物古迹的修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其原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