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保护、修缮。文物古迹的修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其原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