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