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内,除应遵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立开发区;(二)禁止出让土地;(三)不得擅自建墓立碑;(四)不得擅自闸沟造田、开矿挖煤、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和就地取用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