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防止自然风貌的人工化和景区环境的城市化;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