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不得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