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