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十三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