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有偿转让、依法自主处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联户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