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植树造林和采伐限额制度,加强对母树林木的保护,防治山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严禁乱砍滥伐,破坏森林植被。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自治县的林业发展。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