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植树造林和采伐限额制度,加强对母树林木的保护,防治山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严禁乱砍滥伐,破坏森林植被。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自治县的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