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伴有辐射项目产生的废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和含放射性废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贮存、处置,严禁自行掩埋、焚烧、丢弃、转移、混入废水排放或者作其他不适当的处置。入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和放射性废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缴纳贮存(处置)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