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限制生产,直至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