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条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限制生产,直至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