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重点排污者应当对自身环境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控,对存在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