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得免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