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得免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