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