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财政拨款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其他科技投入为补充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使科技投入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以上,到2000年达到2%以上,以后再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