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科技项目的筛选、立项、实施。对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和技术落后的项目,不得立项。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围绕重点,管理使用好各自掌握的科技经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