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科技三项费应当用于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应当用于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

科研基本建设费用应当用于科研的基本建设和公用科技设施建设,其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