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适时维修、清洗。市区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