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已修改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停车场,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经营者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严禁占道、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市区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禁止店外经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