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意堆放物料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两元至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辆车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行为规定之一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行为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行为规定之一、第十七条行为规定之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行为规定之一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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