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时产生的枝叶、渣土、杂草等,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