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