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司乘人员不准沿途吐痰和抛撒废弃物。各种车辆停放有序,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