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属国家公务人员的,奖励办法按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人员奖励暂行规定》执行。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