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或者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申报,并提供事迹材料和必要的证明,经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审核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需由市人民政府奖励的,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冶理办事机构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