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