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