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