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