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