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