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