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