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