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