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收购、销售、加工外埠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有当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地证明和准运证及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