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收购、销售、加工外埠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有当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地证明和准运证及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