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严禁饭店、宾馆、酒楼、招待所、餐厅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用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加工制作食品、药品、产品;(二)销售以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药品、产品;(三)用野生动物名称制作广告或菜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