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来源必须合法;(二)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用途经营利用;(三)不得对社会和公民造成危害;(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