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来源必须合法;

(二)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用途经营利用;

(三)不得对社会和公民造成危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