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