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