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驯养方案进行。变更野生动物种类、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终止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