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第十九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由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依法向市或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