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驯养方案;(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