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第十七条已修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