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保护的野生动物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