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没收和移交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上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所需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误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