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因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