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