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五条有效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名称;(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三)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四)有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