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警示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旅游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提醒旅游者,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救助措施,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旅游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