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或者不履行在旅游宣传招徕中的承诺;(二)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三)对服务范围、内容、价格、标准等作虚假的宣传;(四)欺骗、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事先没有约定的服务消费;(五)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六)危害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